跨境投资税收优惠:利润再投资抵免政策详解

跨境投资税收优惠:利润再投资抵免政策详解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至2028年期间,将其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境内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获得所得税抵免。该抵免额用于抵减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抵免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直至抵免额用完为止。


01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全球各国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作为全球重要投资目的地,中国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利润留在境内再投资。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首次推出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7〕8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股东将境内利润再投资时暂免预提所得税。2018年,政策进一步优化(财税〔2018〕102号),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类外商投资领域。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8-2023年间,外商通过该政策实现的递延纳税再投资额累计达6603亿元。2024年,外商享受该政策的再投资额达1622.8亿元,同比增幅达15%。为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提升投资吸引力,2025年6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公告,简称"2号公告"),新政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底。下文将从政策要点、机制创新及实务影响等维度,对这一税收优惠新政进行专业解读。

02新政核心内容

税收抵免机制与适用条件

2号公告的核心创新在于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基础上,新增了税收抵免优惠机制。根据新政规定,2025-2028年期间,境外投资者将其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可享受投资额10%的所得税抵免优惠。该抵免额度可直接冲抵投资者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若当年未抵免完毕,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继续使用,直至全部抵免完毕。这一创新机制显著提升了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要享受该税收抵免政策,境外投资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的具体适用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抵免额度仅限于抵减境外投资者在完成再投资后从原分红企业获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税款,包括后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其次,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投资者,抵免上限不得超过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例如,协定税率为5%的投资者,实际抵免额度以5%为限,避免产生超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内但在公告发布(6月27日)前完成的合格再投资,投资者可在公告发布后申请追溯享受抵免优惠,但仅能用于抵减公告发布后产生的应纳税款。2024年及以前的再投资行为则不适用本政策。


03新旧政策对比

  从递延纳税到抵免优惠

2018年的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8〕102号及配套公告)与此次2025年抵免新政(2号公告)在机制和适用范围上都有显著不同,反映出政策取向的演进:

简单案例示意:

若境外投资者将1亿元人民币的股息再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获得1000万元的税收抵免,用于抵扣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税款)。

若中国与投资者所在国订立税收协定,且协定规定的股息税率低于10%(如中国-新加坡协定规定,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则税收抵免按该较低税率计算,即再投资1亿元人民币将产生500万元的抵免额。

若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全部抵免额,剩余部分可结转至未来年度,直至抵免余额为零。202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的抵免余额仍可继续使用。


04编者观察

尽管2号公告出台为境外股东再投资带来利好,但在实际操作和细节执行层面,仍有若干问题值得后续关注:

1、提前撤资抵免调整的计算方式

公告仅提及未满5年撤资需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但如何计算“按比例”尚需明确指引。例如,持有4年撤资,是按4/5比例保留抵免、1/5取消?若期间已部分使用抵免额,具体补税金额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将在后续具体办税实操中遇到,或将需要配套公告进一步细化说明。

2、产业目录调整的影响

被投资企业须在再投资期内始终从事鼓励类产业。若投资时属于鼓励类,但之后因为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业务变化导致不再在目录内,是否会影响已享受的抵免资格?目前政策未明言这一情形的处理,企业应谨慎对待业务转型或目录调整带来的合规风险。

3、部分再投资的处理

境外股东收到一笔利润分配后,可能只将其中一部分再投资、其余部分汇出。对于部分再投资部分分红的情形,如何按比例享受抵免,剩余部分如何征税,原则上应按再投资金额计算10%抵免,对未再投资部分正常扣缴预提税,但实际申报抵免时是否需要区分资金来源比例、如何备案,也有待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予以明确指导。

4、抵免额适用范围边界

按照2号公告,抵免额度仅可用于冲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税款。这意味着资本利得税(如境外投资者将股权转让获取的增值所得)不在抵免适用之列,后续会不会追加,值得期待。


05结语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抵免新政,为在华外资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和机遇。对于符合条件且有再投资计划的企业而言,应结合利润分配和投资规划积极拥抱这一政策红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这不仅意味着当前税负的降低,更彰显出中国市场长期发展的吸引力和信心。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尽早评估自身情况,如有相关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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