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的行为,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对限售股买入价格的判定标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品目缴纳增值税。 股息红利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股东为自然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地方执行政策为准)。因此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为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组织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来缴纳,适用25%的税率。 疑点1:如果合伙企业的利润留存在企业,一直不作分配,合伙人需不需要缴税? 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后税”:“先分”是指“应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实际分配的金额。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仅包含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也包括应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伙企业对其利润未做分配,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是与有限公司不同的地方,有限公司是有分红才纳税,不分红不纳税,因为有限公司分红的那部分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而合伙企业用于分配的利润还没有缴纳所得税。) 疑点2:合伙企业亏损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亏损了,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那种亏损可以税前弥补的政策,得区分两种情形,一个是法人投资者,一个是个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还是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损失是不能当时就跨企业抵扣的,而是要等到这家被投资的合伙企业以后盈利了,用亏损来抵减盈利,用这种方式来体现当时没有调整的投资损失。当然如果合伙企业亏损的当年就关门清算了,那法人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可以税前抵扣的。 对于合伙企业,无论投资者是个人还是法人,适用的政策与一般企业相同,只是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当时跨企业抵减。